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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确诊”相机里面进水了,且已经腐蚀主板,镜头要修需要506元,主板319元,开关是21元。 杨小姐说,这台相机本身也就1000多块钱,现在换零件和维修费也要近千元,实在不值。于是,她和记者一起拿这台被判了“死刑”的相机来到DC城另一家维修店。在这家店,师傅将相机拿在手里捣鼓了两下,擦了一点油,相机就轻松自如地使用了,并且一分钱都不收取。 面对这样的情况,记者和杨小姐决定再找原来那家售后服务维修店工作人员理论理论。 这家维修店的维修人员告诉记者,因为相机抖动,如果有这个故障,一般抖动的就是镜头。镜头有齿轮,就必须添加润滑剂,所以点了一滴机油就收取150元费用。另一台相机之所以判“死刑”,主要是相机里面进水,考虑到机主1000多元的相机,再换配件就不值得,所以,机主产生了误会,误认为我们服务不到位。 据了解,辖区工商所就这起纠纷,正做进一步的调查。 (国际旅游岛商报 李兴民)
新华网联合国3月13日电 (记者 白洁 危玮)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13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说,希望美国尽快就美士兵在阿富汗枪杀平民事件展开调查,将嫌犯绳之以法。潘基文当天对记者说,他对在阿富汗发生的事情“非常痛心”,希望美国政府能够尽快开展调查,弄清事实,将嫌犯绳之以法,并将处理结果公之于众。潘基文同时敦促各国政府和参与军事行动的武装人员“尽最大可能”保护平民。一名美军士兵11日凌晨闯入阿富汗坎大哈省潘杰瓦伊地区美军基地附近一村庄,开枪打死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的16名阿富汗平民。美总统奥巴马和国防部长帕内塔分别与阿总统卡尔扎伊通电话,向遇难者家属和阿富汗人民表示慰问,同时承诺将全面调查这一事件,将责任者绳之以法。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山西省工商局联合山西省消费者协会共同发布2011年度十大消费投诉热点,其中日用百货、家电、手机、家装等传统消费领域仍是消费者投诉的主导。 山西省消费者协会会长李鹏表示,2011年山西省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11234件,调解投诉10609件,调解率达到94.4%,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54万元。其中共受理百货类投诉4310件,家用电器类投诉3058件,手机投诉1432件,家装行业投诉968件,这四种传统消费领域的投诉占到了投诉总数的86.96%。同时,银行服务、快递投诉、家用汽车、预付式消费、网络购物、保险服务的投诉量也紧跟其后。 投诉量最大的日用百货类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虚假打折、促销价格明降暗升;二是以次充好,一些服装、鞋类等做工粗糙、质量低劣;三是服装洗涤后出现严重掉色、开线、变形等现象;四是鞋类出现开胶、饰品脱落、开线、脱浆脱色、断底断面等质量问题;五是部分商家不履行“三包”责任,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商品拒绝退换货;六是部分商家售后服务不到位。 据新华社
本报讯 (记者 张琦)3月13日上午,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消费者协会联合主办的2012年“消费与安全”年主题3·15宣传活动在省城拉开帷幕。省政府、省工商局、省消协相关领导出席启动仪式。 据了解,今年3·15全省各级消费者协会将开展以下6个方面的活动:一、采取多种形式,对年主题进行广泛宣传;二、针对金融、旅游、餐饮等服务行业中的“霸王条款”和消费陷阱开展消费者评议活动,促进行业服务水平的提高,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三、积极处理消费者关于消费安全方面的投诉,及时化解消费纠纷;四、加强与安全有关的商品和服务监督以及调查工作;五、开展“消费安全”方面的消费教育;六、加强与有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工作。 会上,山西省工商局对2011年度全省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它们分别是:大同市众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复盛螺杆空压机高级冷却液案;大同市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违约延期交房纠纷案;颜兵销售不合格轮胎案;朔城区建学电线电缆经销部销售不合格电缆案;山西京北旺购物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汾阳市富财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汽油案;赵素广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洗衣机案;高海生经销伪造产品产地面粉案;忻州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第一加油站纠纷案;偏关县物美超市销售霉变食品案。 (张琦)
本报讯(记者 张琦)3月13日,省消费者协会发布2012年第1号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乘坐商场和超市的自动扶梯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不要让孩子和老人独自乘坐扶梯,要有家人看护;二是不要逆行、攀爬、玩耍、倚靠或争先恐后;三是不要踩在扶梯黄色安全警示线及两个梯级相连部位;四是不要让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扶梯外,以防被夹或碰撞;五是乘坐自动扶梯时注意力要集中,不要玩手机或其他电子产品。 省消协提醒商场和超市,应当及时排查问题,对安全提醒标识及有可能导致伤害的自动扶梯设施进行完善,并且以广播形式提醒消费者乘坐扶梯注意安全,最好派专人在扶梯旁帮扶消费者,同时观察消费者乘坐自动扶梯的情况,以防意外发生。 (张琦)
本报讯 (记者 张琦)春耕春种时节,是种子、农药、化肥农资产品的购销旺季。为维护农民权益,3月13日,省消协发布2012年第2号消费警示,提醒农村消费者,在购买农资产品时做到“五要”:一要选择有固定场所、证照齐全的农资经销商;二要仔细查看包装是否规范,标签是否完整,有无合格证、厂名厂址、商标标识、生产日期、失效期及使用说明等;三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做到科学使用,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四要索取并保存购物凭证,并要求标明购买时间、产品名称、数量、等级、规格型号、价格等重要信息;五要发现质量问题做到及时反映。 (张琦)
2011年以来,全省工商系统围绕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和反映强烈的消费维权问题,大力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消费维权工作,从严查办了一批食品安全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大案要案,震慑了不法行为。截至2011年底,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共出动执法人员256969人次,检查食品经营主体397952户次,查办食品违法案件784件,案值184.3万元;查处流通环节不合格商品违法案件239件,案值176.36万元。同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10187件,办结9109件,办结率89.4%,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76.71万元。3月13日,省工商局消保处公布了2011年度全省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件,它们分别是: 案例一:薛电昆销售假冒“仁缘香师傅”菜子油案 2011年1月19日,盂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盂县南白水村电昆粮油门市零售食品检查时发现,该门市涉嫌销售假冒“仁缘香师傅”菜子油,且未建立和履行食品查验记录制度。经查证:当事人薛电昆1月10日从河北冀中能源宴友油厂购进80桶菜子油,分装后擅自贴上北京香师傅食品有限公司的“仁缘香师傅”菜子油的商标标识销售,误导消费者。盂县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3200元。 案例二:刘均经销部未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销售食品案 2011年3月28日,大同市工商局南郊分局的执法人员在对大同市振华蔬菜批发市场刘均经销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均因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件,被大同南郊工商分局于2011年3月21日警告后仍未改正,其销售的调味商品,仍不能提供供货方的生产许可证及其他手续。经立案调查,当事人2011年以来对其经销的调味类商品一直未进行进货查验。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刘小利违法销售未检验食品案 2011年7月8日,偏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经营水产的个体工商户刘小利无法出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相关检疫证明,经询问,当事人也承认其所贩卖水产并无任何检疫证明。偏关县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四:宁武县家家乐超市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食品案 2011年8月12日,宁武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位于凤凰大街的家家乐超市,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擅自经营副食品、土特产品。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宁武县工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一切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五:杜肇东销售假冒汾酒案 2011年 10月 21日,沁水县工商局接到举报:在嘉峰镇滨河路发现有运输假冒汾酒的行为。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到案发地点,发现当事人杜肇东装运有48°青花瓷三十年陈酿10件、53°出口汾5件、45°杏花村玉液50件、42°金家酒60件。经鉴定,该汾酒系列产品乃假冒产品。沁水县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汾酒系列产品125件,罚款121200元。 案例六:韩全宝销售假冒汾酒案 2011年6月26日,陵川县公安局移交给县工商局一起涉嫌假冒汾酒案。该局当即立案查处,当事人韩全宝提供不出进货票据和其他相关手续。经鉴定,并非汾酒厂的产品。经调查,当事人车内装有的十年陈酿老白汾酒10箱60瓶、53°瓷瓶汾酒20箱240瓶、53°玻璃汾酒70箱840瓶,违法货值金额共计42840元。陵川县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汾酒系列产品100箱,并处罚款3万元。 案例七:刘建刚销售假冒汾酒案 2011年6月16日,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向晋城市工商局城区分局移交了刘建刚涉嫌销售侵权系列汾酒一案。经查,2011年5月底,当事人刘建刚向一河南人购进老白汾、玻璃汾、瓷汾和出口汾等汾酒系列,共计234箱,货值约4万元。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非其商品,构成销售侵权商品行为,非法经营额149611元。该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汾酒234件,并处罚款3万元。 案例八:汾阳市杏花盛源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汾酒案 2011年2月24日,汾阳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汾酒集团公司打假人员的配合下,对汾阳市杏花高速服务区盛源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杏花村45°老白汾18盒和53°老白汾8盒。经详细询问,该公司共购进以上假冒酒30盒,已销售4盒,购进价合计2886元,且该公司提供不出进货票据;其他仿冒酒39盒,购进价7815元。以上两种酒进价合计10701元,非法经营额总计10701元。汾阳市工商局依法没收假冒侵权商品,罚款2万元。 案例九:刘红庆违法经营香油案 2011年1月14日,潞城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刘红庆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分装、销售香油,当场予以封存。经调查,2010年12月底,当事人向厂家申请要大桶装香油和各种包装,在出租屋内分装香油,分装好的香油上标注的地址是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下河王68号,生产日期由当事人自行打印。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5000元。 案例十:怀仁县枣富干果店经营超过保质期腰果案 2011年11月5日,怀仁县工商局开发区工商所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怀仁县枣富干果店内经营的森玉炭烧腰果,外包装所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0年10月1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案发时仅剩货架上的1公斤腰果,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局依法作出了没收超过保质期腰果1公斤、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报记者 张 琦 (张 琦)
本报讯 (记者 刘霞)3月13日,记者从省卫生厅了解到,我省将严厉打击无器官移植资质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活动。违法违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活动的医疗机构,卫生厅将处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同时降低或取消医疗机构等次。 卫生部通报,近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了数起无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违法开展器官移植手术事件,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卫生部发出通知,无器官移植资质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摘取健康人人体的器官。对无器官移植资质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活动的将严厉打击。 为此,省卫生厅负责人表示,对于违法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省卫生厅将根据相关规定,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同时降低或取消医疗机构等次;对违法违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活动的医务人员,将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目前,我省共有5家具备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其中,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武警山西总队医院和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确定的移植项目为肾脏移植,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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